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代备案服务协议
欢迎使用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
提示:在接受本服务协议并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确认接受本服务协议后再进行后续操作。 本服务协议将通过加粗或加下划线的形式提示您特别关注限制、免责条款,上海美橙对用户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处理条款,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条款等,您应重点阅读。 如果对本服务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向上海美橙咨询,上海美橙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务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上海美橙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当您通过网络页面直接确认、接受引用本页面链接及提示遵守内容、线下签署书面协议、实际使用服务、以上海美橙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或惯例的其他任一方式确认本服务协议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本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上海美橙达成一致,本服务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服务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上海美橙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服务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变更本服务协议内容。
一、缔约主体
本服务协议是我方接入商(指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橙”)与您之间,就您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相关事宜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二、协议内容和效力
2.1 本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其所涵盖的其它协议、规则,以及在上海美橙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备案相关的各类政策、规则、声明、通知、服务条款等,以上均为本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上海美橙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时制订、修改本服务协议及各类规则,并以提前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您,协议及规则的修改也不以您的同意或事先通知为前提。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立即自动生效。 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若您继续本服务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2.3 您与上海美橙之间的代备案服务协议的签署及履行,须通过您的上海美橙会员账号进行,因此上海美橙的其他协议条款、网站政策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服务内容
3.1 服务范围:
3.1.1 本服务协议所称“备案”,即ICP备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ICP备案手续,未经ICP备案,不得通过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访问中国境内服务器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本协议项下,上海美橙为您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特指网站备案、APP备案服务。
3.1.2 “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是指上海美橙作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以下简称“接入商”),接受其用户委托,代为提交新增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3.1.2.1 新增备案包括首次备案(主体和域名均为第一次进行备案,即在工信部无任何备案信息)、新增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主体已备案过网站/App,需新建网站/App使用)、新增接入/接入备案(主体和网站/APP已在其他接入商备案过,变更或增加接入商)
3.1.2.2 备案变更包括变更主体(变更主体信息,如修改公司通信地址、变更主体负责人信息等)、变更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变更网站/App信息,如修改网站负责人、变更IP等,已备案成功的网站的域名大于2个时,变更网站目前无法新增或替换域名,只能删减域名)。
3.1.2.3 注销备案包括注销主体(删除该主体下在工信部的所有备案信息,包括主体信息和所有网站/APP信息)、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删除主体下的某个网站/App备案信息,主体信息及未注销的网站/App仍然保留)、取消接入(删除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和接入商的关联)。
3.1.3 上海美橙同时提供代备案服务所需的相应平台、通道、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支持、售前售后咨询等服务。
3.1.4 上海美橙有权根据业务策略,适时对本服务的功能进行增加、删减、更新、调整,或取消本服务类型,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上海美橙网站(www.cndns.com)或美橙互联备案平台(beian. cndns.com)相关页面进行公示或通知,具体以您使用服务当时上海美橙相关页面的展示为准。
3.2 服务前提:
3.2.1 上海美橙备案账号:
3.2.1.1 您委托上海美橙代为提交备案手续前,需要先以自身名义在上海美橙备案平台(beian. cndns.com)开设会员账号,您应确保注册账号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2.1.2 您应当亲自使用上海美橙备案账号,如果确有特殊情形需由他人使用您的账号,则应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您应对您的账号安全负责,任何因您的授权、默许、过失而取得该帐户使用权的人通过该帐户所从事的行为均视为您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您承担。
3.2.1.3 一个上海美橙备案账号只能用于一个主体(单位或个人)进行备案。
3.2.2 上海美橙服务器:
3.2.2.1 您委托上海美橙代为提交备案手续前,需要先购买上海美橙中国内地节点服务器。购买中国香港地区或海外服务器无法用于备案。
3.2.2.2 您在提交代备案申请时,可以选择直接绑定产品进行验证,也可以通过申请产品对应的备案服务号,将备案的域名与其指向的云服务器关联起来。
3.2.2.3 目前上海美橙支持备案的服务器类型及可申请的代备案服务号数量以上海美橙网站公告的规则为准,您理解并同意,上海美橙可以随时调整不同服务器类型可申请的备案服务号数量。
3.2.2.4 如您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时,您的服务器剩余时长不满足备案要求,需先进行续费。服务器续费只能延长剩余备案服务号的使用时间,不能增加备案服务号数量。
3.2.3 域名:
3.2.3.1 您委托上海美橙代为提交备案手续时需填写域名,用于备案的域名需符合以下全部要求:
3.2.3.1.1域名在注册有效期内;
3.2.3.1.2 域名对应的顶级域已获工信部批复;
3.2.3.1.3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已获工信部批复;
3.2.3.1.4 域名已通过实名认证,域名持有人为中国境内主体;
3.2.3.1.5 域名持有人与备案主体一致;
3.2.3.1.6 个人性质备案的域名持有人应为本人;单位性质备案的域名持有人应为单位(部分地区允许域名持有人为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当地通信管理局要求为准);
3.2.3.1.7 域名处于正常状态,本身没有任何争议和纠纷,没有被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
3.2.3.2 根据法规政策规定,目前每个网站只能备案1个域名。
3.2.4 备案主体:
3.2.4.1 您委托上海美橙代为提交备案手续时填写的备案主体必须是中国境内主体,包括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或者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目前境外主体无法备案。
3.2.4.2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备案主体被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上海美橙不得为其提供代备案服务。
3.2.5 前置审批:
如您需要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取得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3.2.6 您理解并同意,满足以上全部条件并不代表上海美橙一定接受您的代备案委托,上海美橙有权根据审慎判断,决定是否为您提供代备案服务。上海美橙有权拒绝为您提供代备案服务,且不为此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责任。
3.3 服务结果
3.3.1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上海美橙不得对未在上海美橙完成备案的域名及/或IP地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3.3.1.1 您理解并同意,如果您的域名及/或IP地址在未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在上海美橙接入备案的情况下解析到上海美橙中国内地节点服务器,将被上海美橙阻断访问,在上海美橙完成新增备案或接入备案后才可正常访问。
3.3.1.2 您理解并同意,上海美橙阻断访问的效果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固定阻断页面、显示空白页面,网页无法显示等,上海美橙可以自定义阻断访问的效果,以及阻断页面显示的内容。
3.3.1.3 您理解并同意,以上阻断访问的措施是为了履行接入商的法定义务,上海美橙不会也不能核实这样的阻断是否侵犯包括您在内的任何权利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上海美橙不对阻断引起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3.3.2 您理解并同意,任何情形下,上海美橙均不会提供备案成功的保证, 备案是否成功取决于您的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审查后决定,上海美橙仅代为提交备案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的备案一定成功,或备案成功后持续有效。 上海美橙对于备案是否成功,或备案成功后是否持续有效,不承担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的责任。
3.3.3 上海美橙将对您提交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上海美橙有权退回您的备案申请,结束本次服务;如审核通过上海美橙会将您的备案申请提交至对应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备案号,上海美橙可为网站/APP提供接入服务;审核不合格将备案申请退回,上海美橙不得为网站/APP提供接入服务。
四、服务使用规范
4.1 您承诺并保证,您满足ICP备案所需的身份和资格,不会因使用本服务申请ICP备案而违反您以前签署的其他文件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也不会置上海美橙于违约或违法的境地。如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信息或提供的材料涉及第三方信息或证件的使用,您应确保已经明确告知第三方用途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获得该第三方的全部合法授权。
4.2 您承诺并保证,在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时
4.2.1 您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上海美橙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信息、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网站信息、APP信息、接入信息等,并如实告知上海美橙认为必要的所有信息。
4.2.2 您应积极配合上海美橙完成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核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人脸核验、负责人手持证件拍照、负责人视频核验、短信核验、电话核验、企业对公打款核验、企业权威电话核验等。
4.2.3 您同意, 如果您不配合上海美橙进行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或上海美橙认为您提交的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非本人开办网站/APP意愿、或存在其他恶意行为的,上海美橙有权拒绝为您提供代备案服务。
4.2.4 您同意,如因您提供的身份信息、备案信息或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所导致的相应后果、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4.3 您承诺并保证,在使用本服务申请ICP备案的过程中,您应向上海美橙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座机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并保证联系方式能够及时响应,配合上海美橙及通信管理局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的各项备案核验工作, 如服务过程中或备案成功后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您应及时变更您的备案信息,以免影响备案审核结果以及备案相关信息和通知的传达。因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响应,导致备案不成功或备案成功后被取消接入、注销备案,均由您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4.4 您承诺并保证,在备案成功后,
4.4.1 应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许可或备案的范围:
4.4.1.1 个人性质备案不得开办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APP;
4.4.1.2 企业性质备案内容应与备案主体企业一致
4.4.1.3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4.4.1.4 未办理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不得涉及各项前置审批内容;
4.4.1.5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4.4.2 若您的服务项目、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30日向上海美橙提交备案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4.3 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已完成备案的域名通过实际使用上海美橙内地节点服务器进行访问,如未遵守此项约定,上海美橙有权对已备案成功的网站/APP进行取消接入操作,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4.4.4 已备案成功的域名停止使用、过期的,应当在停用或过期之日立即向上海美橙或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如未遵守此项规定,因此造成的相应后果、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4.5 您理解并承诺,出售、转让、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将已备案域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您已完成备案的域名(包括其下所有子域名)仅用于您本身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不会再授权或转卖给他人使用。
4.6 上海美橙不会审查您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的意图,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不应使上海美橙陷入任何不利或纠纷之中,您承诺并保证:
4.6.1 您的备案申请以及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均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4.6.2 您的备案申请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
4.6.3 如有冒用他人名义备案、使用虚假备案信息备案的行为,您需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果;
4.6.4 如因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与上海美橙无关。同时,您有义务保护上海美橙免于受到任何因您备案此域名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如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给上海美橙造成损失的,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7 您承诺并保证,您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否则上海美橙有权立即停止接入服务或申请注销备案:
4.7.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4.7.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4.7.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7.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7.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7.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7.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4.7.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7.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8 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备案成功后,上海美橙将会定期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核验,以及对已备案域名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您应积极配合上海美橙的备案核查工作以及整改要求,如因为您不配合核查或未及时整改,造成已备案域名被取消接入或注销备案的,由您自行承担后果。
4.9 您理解并同意,如果您违反本服务协议4.1至4.8条的任何约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则:
4.9.1 上海美橙有权就其情节,根据独立判断并单方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1)终止提供本服务,终止本服务协议;(2)已备案成功网站/APP取消接入;(3)已备案成功网站/APP申请注销;(4)限制账号或关联账号使用本服务;(5)追究您的法律责任;(6)其他上海美橙认为适合的处理措施。上海美橙依据前述约定采取终止服务、取消接入、注销备案等措施而造成的用户损失将由您承担。
4.9.2 如因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服务协议、相关规则之规定,使上海美橙遭受任何损失,包括受到其他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对上海美橙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4.9.3 在任何情况下,上海美橙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包括您使用本服务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4.10 您理解并同意,上海美橙审核您的备案信息后,如果认为不符合提交至通管局要求的,将驳回您的备案申请,您可以修改后再次提交,您也可以在不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委托上海美橙审核人员代您修改备案信息:
4.10.1 修改内容以双方电话等方式确认为准;
4.10.2 在“审核状态”中的订单,您将无权限自行添加或修改备案信息,如您需要自行设置,应及时撤回备案订单或通知上海美橙协助撤回备案订单。
4.10.3 您应及时对所提交的备案信息状态进行跟进、确认,如因您未及时更新而影响备案效率,应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4.10.4 您理解并同意,上海美橙审核备案信息的行为及结果,并不能保证通信管理局一定能够审核通过,备案是否成功取决于您的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审查后决定,上海美橙仅代为提交备案手续,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您的备案一定成功,或备案成功后持续有效。
4.11 备案成功后请您尽快起用网站/APP,上海美橙作为接入服务商将持续关注您域名流量情况,一旦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域名近15天内无有效流量或访问记录,将被上海美橙视为空壳接入行为进行系统自动清理。
五、服务费用
5.1 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目前不收取费用。(不包括备案之前购买服务器及购买域名的费用)
5.2 您理解并同意,上海美橙保留在未来就本服务收取费用的可能,上海美橙有权决定是否对本服务收费,以及按何种标准收费等。
5.3 您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上海美橙不承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六、上海美橙服务承诺
6.1 上海美橙将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代备案服务的平台和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为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6.2 上海美橙根据您的委托代为提交新增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之前,将对您提交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核验。您理解并同意,上海美橙有权通过多维度验证用户提交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核验、公安信息核验、负责人人脸核验、负责人手持证件拍照核验、负责人视频核验、短信核验、电话核验、企业对公打款核验、拨打年报电话核验等。如果您不配合上海美橙进行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或上海美橙认为您提交的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非本人开办网站/APP意愿、或存在其他恶意行为的,上海美橙有权拒绝为您提供代备案服务。
6.3 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备案成功后,上海美橙将会不定期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核验,以及对已备案域名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上海美橙有权停止为网站/APP提供接入服务,或有权提交通信管理局申请注销备案:
6.3.1 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APP信息、接入信息已变更,但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名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域名不存在、域名已过期、域名持有人变更等
6.3.2 上海美橙发现您提交备案时使用虚假信息及证件,或未经第三方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息及证件进行备案,或备案完成后非本人使用的;
6.3.3 已备案成功的域名未解析或未正常使用上海美橙内地服务器接入的,上海美橙将取消您网站/APP在工信部的上海美橙接入信息。取消接入后,工信部备案号仍存在,您的网站\APP通过其他接入服务商仍可正常访问,请您及时通过其他接入服务商重新接入备案,无其他接入服务商或者您未及时申请其他接入服务商重新接入备案的,通信管理局可能随时注销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
6.3.4 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的;
6.3.5 根据主管机关指令或法院生效判决,要求上海美橙予以取消接入或注销备案的;
6.3.6 域名或备案主体被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
6.3.7 出售、转让、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将已备案域名提供给他人使用;
6.3.8 超出备案范围使用的;
6.3.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4 您理解并同意,为了向您提供服务所需,上海美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服务协议约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并留存您的信息和材料。
6.4.1 上海美橙在提供本服务过程中可能收集并留存的信息和材料有:
6.4.1.1 个人信息:主体负责人及网站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原件照片、人脸图像或视频、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职业状况、手持身份证件照片等。
6.4.1.2 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证件号码、住所、通信地址、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证件原件照片、手持单位证件照片等。
6.4.1.3 产品信息:产品类型、产品账号、产品验证信息、机房所在地等。
6.4.1.4 网站信息:网站名称、首页URL、域名信息、域名证书、网站内容、网站语言、前置审批文件。
6.4.1.5 App信息:App名称、域名信息、App内容、前置审批文件、App在不同运行平台的特征信息等。
6.4.1.6 其他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您签署的各项协议等。
6.4.2 上海美橙将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您的商业信息或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非经您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亦不会用于备案之外的任何目的。
但以下情形除外:
6.4.2.1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给备案审核机关通信管理局及工信部的信息、证件及其他材料;
6.4.2.2 非由于上海美橙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6.4.2.3 由于上海美橙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6.4.2.4 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6.4.2.5 第三方向上海美橙提起侵权投诉后,您承认投诉成立、或您无理由不做回应、或上海美橙通过谨慎判断认为投诉成立后,投诉方为后续维权要求上海美橙提供您的信息的;
6.4.2.6 符合上海美橙隐私权政策中的其他可披露情形的。
6.5 您理解并同意,上海美橙有权通过审慎判断,对存在恶意使用本服务、扰乱上海美橙代备案业务秩序、多次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用户账号或其关联账号采取限制使用本服务、冻结账号等处理措施。
七、知识产权
7.1 在本服务协议项下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提供一方或其合法权利人所有;除提供方或合法权利人明示同意外,另一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知识成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您应保证提交上海美橙的信息和材料、对上海美橙服务的使用及使用上海美橙服务所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上海美橙应保证向您提供的服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7.3 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您使用上海美橙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您和上海美橙均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配合对方的相关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因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违约方应负责解决,承担费用和损失,以及使另一方免责。
八、有效通知
8.1 您在使用上海美橙代备案服务时,您应该向上海美橙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您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您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您接收站内信、系统消息的会员账号(包括子账号),也作为您的有效联系方式。
8.2 上海美橙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8.3 上海美橙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账号发送系统消息以及站内信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8.4 你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致使通知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将由您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九、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等。
9.2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黑客攻击、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连通中断等非上海美橙原因给您造成的损失,除另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外,上海美橙不承担责任。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服务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0.2 您与上海美橙之间就代备案服务而引发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美橙主要经营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1.1 上海美橙有权经提前通知将本服务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上海美橙的关联公司。
11.2 本服务协议如果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上海美橙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服务协议为准。
11.3 本服务协议任一条款被废止、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视为可分的且不影响本服务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1.4 如果本服务协议任何规定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服务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11.5 本服务协议项下的保证条款、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不因本服务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11.6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也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